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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

作者:   时间:日期:2024-03-05 14:42:33   点击数:

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,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治理效能,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》等规章制度,结合我省实际情况,修订完善了《辽宁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、使用及处置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办法》”)。

  《办法》修订主要内容,一是落实加强财会监督工作要求,进一步完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、使用、处置程序,规范资产基础和内控行为,强化绩效和监督管理。二是严格贯彻政府过紧日子要求,明确从严控制资产配置、高效节约使用资产等相关规定。三调整职责分工,按照“三定”方案,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、处置过程中的相关审批职能由省财政厅调整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。四是优化审批程序,进一步下放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。

  《办法》共八章八十三条,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“入口”到“出口”进行全链条规范、全生命周期管理,促进国有资产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。主要内容包括,一是明确办法适用对象、业务范围、各部门管理职责。二是规范资产配置流程,结合存量控制增量,厉行勤俭节约。明确购置资产需严格执行配置标准并申报单位预算,不得无预算、超预算,或不按预算项目内容配置资产。三是进一步规范细化资产使用,加强资产自用、出租、对外投资、共享共用管理。对外出租的,要按规定报批,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后公开招租。充分盘活闲置资产,提高资产使用效率,避免闲置浪费。定期清查盘点,做到账账、账卡、账实相符。四是资产处置要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严格履行审批手续,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。对于报废资产,要采取比价方式选取回收单位,确保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最大化。五是资产收益及时上缴。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、资产评估费、拍卖佣金、拆除费等费用后,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省国库。六是加强资产基础管理。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,不得形成账外资产。

    下一步,省财政厅将联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大宣传力度,加强政策讲解和业务指导,确保《办法》有效贯彻执行。

来源:省财政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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